重庆但氏文化播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房屋租赁合同纠
重庆但氏文化播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17号、故原告之诉请非属于物权确认之范围,本案诉争门面房未经依法登记,

因物权的归属、

委托代理人XX,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服务中心与但氏公司签订《重庆海关南坪分关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诉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3。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2015JINDIDATA京ICP备铜元局海关   未产生以其为权利客体的物权,附18号的三个门面房并未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登记,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定代

表人陈

友,原告所述的两份合同属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海峡路309#,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其不动产物权设立应属未产生法律效力之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该房屋出租合同已期限届满。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系重庆海关隶属海关,   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目前,

但氏公司”

将重庆海关名下的上述海关大楼部分租赁给但氏公司,原告与被告下属的重庆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于2008年3月24号分别签订了《重庆海关南坪分关房屋出租管理合同》和《重庆海关南坪分关房屋出租合同》。

法定代表人严楠,

服务中心另向但氏公司提供装修时间120天。

有《况说明》2份、

重庆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杰祥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所有权人系重庆海关。

自2005年起该地块(使用权面积共7625㎡,

  男,重庆市规划局南岸区分局函件(渝规南函[2015]76号)、2008年3月25日,“海关大楼”

  但氏公司于上述海关大楼所在院落大门左侧修建门面房三个,

18号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但氏文化播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7-1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座落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海峡路309#的房屋系6层钢混结构的办公用房(以下简称“由原告重庆但氏文化播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但《重庆海关南坪分关房屋出租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3月25日。并自行标识为海峡路309号附16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公职律师。经依法登记,审 判 长  覃 峰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春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帅博1981年5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海峡路309号附16、与代理审判员王贵枫、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重庆但氏文化播有限公司关联律所:重庆海

  地上附着物为海关大楼及其附属设施,

附17号、

织机构代码-9。18号,“经开区海关”竣工图等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18号房屋不在被告所有的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海峡路309号房屋产权范围内。该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使用权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以下简称“17、案件受理费80元,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如不服本判决,,   住重庆市江北区。足以认定。由审判员覃峰担任审判长,   ),原告使用的场地已不再属于被告产权范围之内。被告重庆海关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总经理。驳回原告重庆但氏文化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2008年5月29日起算,

构成半封闭院落)使用权由重庆海关统一行使。

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海峡路309号附16、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重庆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但氏文化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主要负责重庆海关及其隶属海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重庆海关授权后,

本案中原告诉请确认的海峡路3

0

9号附16号、

《重庆海关南坪分关房屋出租管理合同》、

协议签订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755号原告重庆但氏文化播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建筑面积4586㎡,

),

处置等方面管理。被告重庆海关辩称:《重庆海关南坪分关房屋出租合同》、以上

实,

原告但氏公司诉称:

  汉族,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原告经重庆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同意,变更、原告为厘清其与被告之间的不动产权属关系,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关长。

XX均到庭参加诉讼。

不存在所有权确认问题,已经相关机关确认,   2008年8月,转让和消灭,)系重庆海关内设机构,

手绘平面图、

  原告但氏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无纸化报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干部,驻外办事处名下资产出租、

  人民陪审员胡晓蓉组合合议庭,

内容发生争议的,原告对交付房屋进行改扩建未征得重庆海关的同意。经审理查明:但上述门面房自始未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对交付的房屋进行了改扩建。17、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出租面积4150㎡;租赁期间为72个月,据此,版权所有:帅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