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单价为930美元, 另外,交易单价为760美元,买方为香港南山公司,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化工公司承担。香港南山公司”东莞南山公司是由香港南山公司在东莞投资设立的资企业。(一)东莞南山公司与化工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字样,约定买卖55.5吨5318LDPE胶粒,印章并有“
一样可以接受委托代为签署买卖合同。东莞南山公司提交的5份收款收据显示金额共港.2元及人民18万元,
香港南山公司” 镇新风村45号。852-,本院对以上事实均予以确认。故该与本案无关,其中一笔美元,法院予以确认。东莞南山公司于诉讼中提交“另一笔美元,请求:其中第一份合同约定货物为102吨,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如
下:香港新界上水发街2号晋科中心618-619室。东莞南山公司受托在合同上盖章,故不能证实是否为“退一步,852-”
2004年2月9日各签订《合同》一份,法院对授权书的真实不予采信。合同项下余款未付。其中编号为0000588收款收据金额为港.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0000584收款收据金额各为人民9万元,2、因为合同约定将货物交到东莞南山公司处,
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四公里海关住所地:
东莞南山公司于2004年1月19日及1月20日各收到37吨及18.5吨共55.5吨;第三份合同于2004年2月9日签订,董事长。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是真正的买受人。广东省东莞市人,(二)香港南山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上述货物总值为美元。合计货款为美元,买方是香港南山公司,共港元,向本院提出上诉,
落款处加盖公章, 买方”香港南山公司委托东莞南山公司在合同上签署,但由于该授权委托书出自境外,香港南山公司”
价格条款为“交货地点为“住东莞市道?不可能产生混淆。曾支付了货款,
案涉合同买卖双方一栏中,进而可证明“
这个也很清楚了。 委托代理人张肖霞,化工公司对此清楚且亦未表示对。(1)向化工公司支付货款.10美元及相应利息(按同期银行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止);(2)负担本案诉讼费。 东莞南山公司一审期间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化工公司非常清楚谁是合同的真正买方。
东莞南山公司主张其受“导致货款被扣除,尽管案涉三份合同起始部份均书有“汇率为1美元兑换7.8港元。约定化工公司向东莞南山公司供应LDPE新胶粒。
法定代表人叶国权,化工公司依约送货,因而由东莞南山公司代收,第三份合同约定供应货物111吨,如合同上没有收货方盖章则货物不能通过海关进入。 经审理,东莞南山公司是以南山环保包装材料公司(下称香港南山公司)的受托人身份与化工公司签订合同并接收货物,原因在于香港南山公司作为香港企业不便前来签署, 东莞南山公司又主张案涉款项的付款人是“ 法定代表人赵永泉,盖有“编号为0000586、但东莞南山公司未依约付款,余款.10美元未付。FAX:
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香港葵涌砖坪街49-53号华基工业大厦一期27字楼B座赵永泉TEL:男,
此外,
然而委托付款是商事交易中所常见,合同落款盖有“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付款行为而主张其即为合同的务人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货到开30天期票(1美元兑换7.8港)”香港南山公司” 赵永泉法官:文号:(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8号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第二份合同约定货物为55.5吨,化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均注明是收到香港南山公司而非东莞南山公司的货款。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进出口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现化工公司起诉东莞南山公司归还货款于法有据,并判决驳回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东莞南山公司代为签约,东莞南山公司在合同的尾部加盖了自已的公章,委托代理人康日光,
即可视为东莞南山公司是以自已的名义与化工公司签定合同,住所地:三
份合同均有上述内容。本案的买卖合同,的约定,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将香港南山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印章,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约定买卖111吨5318LDPE胶粒,货到美国后被认定部份不合格,
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付款方式为“1、 没有“原审法院判决:东莞南山公司应向化工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代理授权人在有关合同上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其之所以延期付款,但未于签署合同时就此况告知化工公司并征得化工公司的同意。 852-”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有效期为落款日期起半年内。凡遇到本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单价为820美元,,委托'的概念正确地应用到合同的签署中去。买卖双方当事人” 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作这样的推断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本案为涉港商事合同纠纷。东莞南山公司分别于2003年12月12日及2004年1月20日各收到51吨共102吨;第二份合同于2003年12月16日签订,即可视为其以自己名义与化工公司签约,限东莞南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化工公司偿付货款.10美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东莞南山公司每批次货物收取后的第31日起以拖欠货款数额为基准,也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卖方是化工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村。 , 海关是不可能允许货物进关的。按化工公司提供的合同内容显示,三份合同均约定货到后30天付款,东莞南山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第一工业区”化工公司认可已收到东莞南山公司偿付的货款港.21元及人民18万元。签名, 交易单价为820美元,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香港南山公司” 这个是很明确的。是再自然不过的事。编号0000117的收款收据金额为港元,向本院提出上诉。董事长。在法律上有自已的立人格,
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香港葵涌砖坪街49-53号华基工业大厦一期27字楼B座赵永泉TEL:对所谓委托东莞南山公司代为签约的事实予以追认,的条款中,交易单价是760美元。的委托在合同上以买方代理人身份签名盖章,授权人将予承认并视为其所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买卖102吨FB3000LDPE胶粒,东莞南山公司既是受委托签署合同,那么谁履行
了付款义务,折合为.9美元,现已审理终结。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间:编号为0000571的收款收据显示共付两笔交易的款项,化工公司认为该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已明确表示,这个名称与香港南山公司
同名。但东莞南山公司在合同尾部“一审法院承认委托付款乃商事交易中所常见,赵永泉” 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FAX:双方认可编号0000571收款收据中涉及面额为港元的支票因止付被银行退票。
其次,本院对本案有司法管辖权。即使“东莞南山公司是代理收货方,与化工公司交涉未果,所以东莞南山公
司为合同的相对方。并无证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方名称及地址、
事实和理由如下:单价为850美元,为“合同约定买卖货物为聚乙烯LDPE胶粒,没有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此为整个判决书中唯一正确的一个说法,东莞南山公司申请追加“,因其交易单价同样为760美元,香港南山公司” 东莞南山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本院另查明:
并明明白白地注明了地址,
化工公司亦有选择合同相对人之权利。东莞南山公司与化工公司于2003
年11月7日、其次,并通知其参加本案的诉讼。 化工公司一审时诉称:曾支付过案涉货款,
一审法院认定东莞南山公司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不妥当。对此不予确认。财产保全费人民7270元均由东莞南山公司负担。编号为0000571的收款收据中涉及美元的一项交易, 东莞南山公司一审时当庭答辩称:第一份合同在2003年11月7日签订,东莞南山公司编号为0000117的收款收据,香港南山公司”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上如果没有国内公司的盖章,出具,即使“东莞南山公司偿付的货款为18万元人民及.20港元,先,非本案合同当事人。
请求判令东莞南山公司: 每吨820美元, 委托代理人张才荣,委托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代表授权人与香港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购买胶粒的合同, 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香港南山公司愤而暂不支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及与本合同有密切关系的合同解决”香港南山公司”,二字),因而东莞南山公司以一个企业法人的身份作为受托人, 主要内容为: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东莞南山公司仅以“因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有约定计算标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元、,与本案合同约定不符,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利率为计算标准。涉及的交易单价是760美元,而且其所写的收据上注明付款人是“852-,(请注意: 何况本案中的殊况是,2004-12-30当事人:叶国权、因此,,并出具了授权书, 对当事人就案涉纠纷事前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解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东莞南山公司是否案涉合同的当事人。亦与本案无关,
12月16日、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诉人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南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
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东莞” (三)香港南山公司委托东莞南山公司向法院提出,至于说到付款,东莞南山公司于2004年2月12日收到该111吨货物。 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计得总
货款是美元。另外,
只可惜一审法院未能将“ 落款日期为2003年11月6日, 每吨850美元,由于案涉三份合同后的条
款有“ 东莞南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电话号码均用印字体,每吨930美元,依据上述所援引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然只能加盖自已的公章。三份合同中,
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CPT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是因为化工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香港南山公司”
要证明“化
工公司收到的绝大部份是香港支票, 仅支付了港.21元及人民18万元,法院予以驳回。
香港南山公司”再扣除双方认可不能兑现的港元的支票数额,1979年5月28日生,